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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月| 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特征
打击非法专栏来源:发布时间:2021-03-10

海报来源: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文章来源:佛山市证券期货行业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风险提示:本资料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推荐。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适配性谨慎投资。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应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