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反洗钱案例:走私洗钱案
反洗钱知识来源:发布时间:2021-07-24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反洗钱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特大红油走私及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在协助广东省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对一起案值高达 19 亿元的特大红油走私案开展反洗钱调查时发现,袁某妻子罗某在明知陈某、袁某等人涉嫌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并转移资金,涉及金额 1330.44 万元,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行为要件,遂主动加强与东莞海关缉私分局的协调沟通,宣讲有关洗钱罪判定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情报会商和交易协查,配合搜集证据材料,最终推动当地人民检察院于 2017 年 1 月以洗钱罪对罗某提起公诉。该案经审理于 2018 年2 月作出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洗钱手法

一是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犯罪分子使用。罗某本人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开立多个资金账户并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功能后,将账户提供给袁某和陈某等人使用。二是同步进行多种操作以混淆账户交易性质。罗某提供的个人账户既用来收受走私货款、分配违法所得,也同步进行转移非法资金的操作,不仅增加了缉私部门办案取证难度,同时使司法机关难以认定账户真实用途和交易性质。三是设立空壳公司意图模糊非法资金来源。陈某和袁某等人专门成立东莞某燃料有限公司和东莞某润滑公司,用其名义向罗某账户划付款项,意图隐瞒非法资金来源,掩盖红油走私非法经营所得的实质。四是走私款项借道地下钱庄完成交割。

文章来源:人民银行


《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应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