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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打击非法专栏来源:发布时间:2022-05-04

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注册成立,李某于2015年1月份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注册成立,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系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以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天津市南开区盛津园某别墅内设立办公地点,雇佣多名员工散发传单宣传理财产品,并以“月月盈”、“单季盈”、“双季盈”、“月满盈”等理财产品为名向客户承诺到期兑付高息,向41名集资人吸揽资金566万元,资金被被告人刘某控制使用,拒不供述吸揽资金去向。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0日接万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举报后,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经上网通缉,2017年12月29日将刘禹辰抓获。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间,以“开公司”、“做买卖”、“资金周转”等需要用款为由,向6人许诺高额利息,共计吸揽资金456万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2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津0104刑初506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责令被告人刘某立即退赔涉案41名投资人损失。(案件来源:(2020)津0104刑初2号)

案例评析:根据《处非条例》第二条关于非法集资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要求,被告人刘禹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处非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集资人应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本案判决结果中要求被告人刘某立即退赔涉案41名投资人损失的内容与《处非条例》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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