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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三: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打击非法专栏来源:发布时间:2022-05-09

2015年开始,周某1(已起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在上海注册成立的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在各地与他人合作注册新的公司,再利用各地注册的公司招揽、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上海XX公司的“财富XX”、“财富XX”、“XX稳益”等多种理财产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诱使投资者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投入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或刷POS机,直接转入上海XX公司指定的账户,周某1再根据各地公司的业绩给予提成返点或佣金。2016年3月起,林某1(另案处理)与周某1合作,由林某1在惠安组织筹建惠安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XX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经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在惠安县螺城镇XX号店面开展经营,林某1作为惠安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聘请林某2(另案处理)为总经理,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林某1、林某2通过招揽、组织业务员发放宣传传单、推广宣传等传播途径,向本地社会公众宣传上海XX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诱使投资者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投入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016年8月,被告人骆某被发展为惠安XX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9月,林某1、林某2开始筹建惠安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安XX台商分公司),并让被告人骆某以其名义申请,于2017年10月24日经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被告人骆某被任命为惠安XX台商分公司的负责人、营销总监,与林某1、林某2共同管理惠安XX台商分公司,并获得惠安XX台商分公司营销总监的工资及分公司业绩的提成。惠安XX台商分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揽、组织业务员发放宣传传单、推广宣传等传播途径,向本地社会公众宣传上海XX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诱使投资者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投入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经审计,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间,惠安XX台商分公司向骆某1、孙某1、郭某1等116人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币种下同)22200600.14元,发还本金及利息计2349826元,仍有19850774.14元未返还。另查明,被告人骆某担任惠安XX公司业务员及惠安XX台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获得工资141706.8元,获得提成204969.5元,共计非法获利346676.3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骆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骆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6676.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例来源:(2021)闽0521刑初377号)

案例评析:在该案例中,上海XX公司并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具有发行理财产品对外募集的资格,符合非法性的要件;上海XX公司通过在各地与他人合作设立新公司,并通过该设立的新公司招募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销售上海XX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该行为符合社会性的要件;同时,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以货币形式返本付息,符合利诱性的要件,据此参照《处非条例》第二条可认定其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此外,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本案中周某1根据各地公司的业绩所给予的提成返点或佣金也应当被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财产应参与清退。但投资者也应注意,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意是指在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政府不兜底、不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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