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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三:李某某、田某某集资诈骗案
打击非法专栏来源:发布时间:2022-06-20

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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