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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非法集资案例之【陈某诉中国人民银行案】
打击非法专栏来源:发布时间:2023-05-22
2020年3月30日,陈某向人民银行邮寄《请求履行反洗钱职责申请书》,请求人民银行对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合谋将陈某302万元资金进行大额可疑交易转移的行为进行反洗钱调查工作,责令被申请人归还陈某302万元并将被申请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民银行于2020年4月1日收到上述履职申请。因认为人民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陈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为:1、责令人民银行出具对陈某提交的履职申请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书;2、依法认定人民银行拒不履行处理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洗钱职责的行为违法;3、责令人民银行继续对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合谋将陈某302万元资金进行大额可疑交易转移的行为进行反洗钱调查工作;4、督促人民银行责令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归还陈某302万元;5、责令人民银行将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要求其立案处理。因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人民银行于2020年8月4日作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银)复补字〔2020〕第25号),要求陈某对其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2020年8月12日,人民银行收到陈某提交的补正材料。2020年9月24日,人民银行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当日向陈某邮寄,陈某于2020年9月28日签收。2020年10月8日,陈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陈某基于个别投资者的地位,不具有要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请求权,被诉复议决定认定陈某与履责申请不具有利害关系并无不当。因此,北京某院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2021)京行终672号)
    案件评析人民银行负有反洗钱的监管职责,但该职责是通过维护国家整体金融秩序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的。反洗钱行政监管并不直接对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其保护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是所有不特定投资者的集合性权益。监管机关通过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维护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从而实现对所有投资者共同权益的平等保护。监管机关不负有基于个别举报投诉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定义务。因此,个别投资者并不具有要求监管机关为其个人利益而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个别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冲突和纠纷,则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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