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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投资者保护案例二: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养老诈骗
投教小课堂来源:发布时间:2024-03-15

【基本案情】

2018年和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进行“酒店入股收购”“旅居养老”投资分红的虚假名义,并以还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分红协议等形式,向75名集资参与人共计非法集资7731474元,造成73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728881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8881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投资分红、高额回报为名,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抓住老年人有一定存款,但投资理财专业知识欠缺,又希望老有所养、财富增加,为儿女减轻经济压力等心理,巧设骗局。大多以投资分红、高额回报等方式,诱骗老年人投资,在投资后又采用小额返利、续签合同优惠等手段诱骗老年人继续投资,或者介绍其他老年人参与投资,还通过“考察项目”“公司福利”等由头,带领老年人旅游,还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对一些缺少家人陪伴的老年人“嘘寒问暖”,逐步接触并骗取老年人信任,最终放松警惕,步入投资骗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群体,投资有风险,出资需谨慎,在了解投资项目时要多思多虑多问,多与家人商量,不要被眼前的短暂小利诱惑,更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额回报”等宣传,时刻紧绷防范诈骗的思想弦,理性投资、谨慎投资,牢牢守住“钱袋子”。

《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应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